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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五大违法证据 艾菲奖执行委员会状告中广协

2015-12-11 15:3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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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状告中国广告协会

  12月10日,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现场向媒体记者公示了中广协的五大违法证据。

  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在发布会现场对媒体表示,中国广告协会及周佩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的合法权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规。

  目前,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已经委托律师通过法律路径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缘起:突然的公告

  对于中国广告行业来说,中国艾菲奖的设立堪称中国广告与国际广告接轨的象征和体现。此前,国际艾菲授权给中广协承办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的艾菲奖评奖。由北京卓越形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成立的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获得中广协授权独家运营,成为国内唯一合法的艾菲奖执行机构。双方合同期是到12月31日,约定临界满时“对于协议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合作”。

  11月26日,中广协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艾菲奖相关事宜由中国广告协会艾菲奖工作组负责。原承办公司合同已到期,中国广告协会将不再与其续约。”公告显示,以上内容由“中国广告协会艾菲奖工作组组长周佩莲、副组长李婷”发布(以下简称“伪艾菲奖工作组”),落款为“中国广告协会”。

  状告:中广协与周佩莲:违犯《合同法》《劳动法》《招标投标法》

  截至目前,中广协与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签订的排他性授权合同并未到期。然而,中广协却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方面违约,撕毁合同,取消仍然合法的授权。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声明称,在公告发布前,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未收到中广协解除合同通知和协助交接通知,恰恰相反,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同时收到的却是国际艾菲总部发出的工作安排。

  更令人惊讶的是,公告中的“伪艾菲奖工作组”组长周佩莲,是卓越的前CEO,与中广协续约推广艾菲奖正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参与了艾菲奖执行的关键事项。此人2015年8月向卓越董事会提出辞呈后,在并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于11月宣布担任“伪艾菲奖工作组”组长,除此之外,周佩莲同时还在Cheil公司(韩国三星集团下属子公司)担任了大中华区COO,周佩莲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同时涉嫌泄漏商业秘密,我们有理由保留对其在中国大陆、香港、美国等地区的法律诉讼权利。

  诉讼: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将对中广协提起诉讼

  在11月25日中广协对外发布的“2015年年度答谢酒会”邀请函上,赫然盖上了“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的公章,联系人为张某某。

  事实上,该枚公章至今仍然合法地保管在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的办公室中。这意味着,中广协在11月25日,中广协对外发布的邀请函通过非正常手段使用了公章,并公然冒用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名义进行酒会邀约的行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违犯了《民法通则》。同时,中广协作为行业的主管机构,竟贸然伪造公章的行为,违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我们有权利保留对其以及执行人员刑事诉讼的权利。

  截至目前,中国广告协会、周佩莲及相关人员已经涉及了单方面撕毁合同、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周佩莲、未进行公示和招标流程私自授权、冒用“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公章等多项违法指控。

  目前,艾菲奖大中华区推广委员会已委托律师同时对中国广告协会、周佩莲及相关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思考:“去行政化”后的行业协会该如何与拥抱市场

  长期以来,中国的各种协会或商会,实际上扮演“二政府”的角色,而非真正由行业自发组成的民间组织。相信类似中国广告协会这样的事情,绝不是个案,那么作为行业的主管单位,究竟该如何正确发挥其作用,引领整个行业,或许是每个行业协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这是在简政放权背景下的一次彻底改革,也是减少财政支出、避免腐败的一个举措,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不再是行政主管单位权利的延伸,然而“去行政化”后的行业协会该如何与市场接轨,彻底摘掉“二政府”帽子,能否去扮演一个与社会定位一致的角色,做好一个为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遵循市场规律,平等、公正、公开地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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